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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如何請領勞保生育、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ANS:

生育給付

1. 請領資格:勞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勞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1

2. 應備文件:生育給付申請書與給付收據;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2

1 早產定義: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相關訊息可參閱勞保局:https://www.bli.gov.tw/0017641.html
2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傷病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一)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被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二)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註:相關訊息可參閱勞保局:https://www.bli.gov.tw/0100087.html

死亡給付

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一)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除戶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 

(四)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