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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婚假、產假、陪產假可否扣除例假日?

ANS:

(一)婚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可扣除星期六、日及國定例假日。

(二)產假:教師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可扣除星期六、日及國定例假日,但含寒、暑假等校內自給之彈性休假;職員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則不可扣除星期及例假日。

(三)陪產假: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註:

1. 前述假日以喜帖、出生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上之日期準計算之。
2. 教師之婚假除特殊情形核准得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職員之婚假須一次請足,若因業務需要無法一次請畢時,得視實情上簽呈申請延後給假,呈校長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