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因親疏遠近的不同,而有喪假天數的互異,得於百日內連請或分次申請完畢。
職員: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八天;
- 祖父母 1、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六天;
- 曾祖父母、兄弟姐 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三天
教師依照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註:
1 祖父母不分內外均相同
依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是以「祖父母」一詞在民法上實已包含「外祖父母」之意。
ANS: 因親疏遠近的不同,而有喪假天數的互異,得於百日內連請或分次申請完畢。
職員:
教師依照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註:
1 祖父母不分內外均相同
依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是以「祖父母」一詞在民法上實已包含「外祖父母」之意。
ANS:
(一)婚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可扣除星期六、日及國定例假日。
(二)產假:教師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可扣除星期六、日及國定例假日,但含寒、暑假等校內自給之彈性休假;職員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則不可扣除星期及例假日。
(三)陪產假: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註:
1. 前述假日以喜帖、出生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上之日期準計算之。
2. 教師之婚假除特殊情形核准得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職員之婚假須一次請足,若因業務需要無法一次請畢時,得視實情上簽呈申請延後給假,呈校長核定後辦理。
ANS: 教職員請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填單請准。
(一)四長、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室(處、中心)主任請假:
(二)系(科、所)主管、二級中心(室)主任、組長請假:
(三)一般教職員請假:
註:
1.公假、出差均需檢附核准之相關(如會議通知、邀請函等)文件影本,送人事室備查。
2.病假二天以上應繳醫師證明,七天以上應繳區域以上醫院診斷書。
3.婚、喪、產假均應附相關證明送人事室備查。
ANS: 已在職職員(含專任及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