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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喪假天數如何計算?

ANS: 因親疏遠近的不同,而有喪假天數的互異,得於百日內連請或分次申請完畢。

職員: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八天;
  2. 祖父母 1、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六天;
  3. 曾祖父母、兄弟姐 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三天

教師依照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註:

1 祖父母不分內外均相同
依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是以「祖父母」一詞在民法上實已包含「外祖父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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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婚假、產假、陪產假可否扣除例假日?

ANS:

(一)婚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可扣除星期六、日及國定例假日。

(二)產假:教師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可扣除星期六、日及國定例假日,但含寒、暑假等校內自給之彈性休假;職員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則不可扣除星期及例假日。

(三)陪產假: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註:

1. 前述假日以喜帖、出生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上之日期準計算之。
2. 教師之婚假除特殊情形核准得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職員之婚假須一次請足,若因業務需要無法一次請畢時,得視實情上簽呈申請延後給假,呈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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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教職員如何申請請假程序?

ANS: 教職員請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填單請准。

(一)四長、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室(處、中心)主任請假:

  1. 三天(含)以內由副校長核定。
  2. 超過三日以上由校長核定。

(二)系(科、所)主管、二級中心(室)主任、組長請假:

  1. 一天(含)以內由四長、學院院長核定。
  2. 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內由副校長核定。
  3. 超過三日以上由校長核定。

(三)一般教職員請假:

  1. 一天(含)以內由單位主管核定。
  2. 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內轉陳副校長核定。
  3. 超過三日以上陳校長核定。

註:

1.公假、出差均需檢附核准之相關(如會議通知、邀請函等)文件影本,送人事室備查。
2.病假二天以上應繳醫師證明,七天以上應繳區域以上醫院診斷書。
3.婚、喪、產假均應附相關證明送人事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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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如何申請公保現金給付?

ANS: 請至人事室索取公保專用請領書。

1. 失能給付:請領時應檢送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及殘廢證明書(應由主治醫師出具)。

2. 養老給付:請洽承辦人員專案辦理。

3. 死亡給付:檢附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死者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及辦妥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並填送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填明應受領之法定受益人並檢附受益人設藉地之戶藉謄本。

4. 眷屬喪葬津貼: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及包括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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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公教人員保險納保與停保作業

ANS:
本校為財團法人學校,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本人自到職日起,均須加入公教人員保險。

其中,公保可請領項目分別為:失能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停保規定情境如下:

(一)非育嬰留職停薪:得依其意願選擇自付全額保險費(含自付+學校+政府負擔三部份)繼續加保或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育嬰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選擇按月或遞延繳納。按月繳納:留職停薪前應繳交留停期間全額保費至學校出納組;遞延繳納:以三年為限。

(三)留職停薪者均須填具「同意書」一式二份簽名蓋章後,由本室送公保處辦理停、續保作業。若被保險人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逾六十日未填具同意書及自費續保未繳納保險費者,要保機關得逕予退保。

其他給付與津貼詳細資訊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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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如何請領勞保生育、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ANS:

生育給付

1. 請領資格:勞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勞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1

2. 應備文件:生育給付申請書與給付收據;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2

1 早產定義: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相關訊息可參閱勞保局:https://www.bli.gov.tw/0017641.html
2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傷病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一)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被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二)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註:相關訊息可參閱勞保局:https://www.bli.gov.tw/0100087.html

死亡給付

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一)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除戶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 

(四)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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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公保、勞保、健保如何計算?

ANS: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由社政單位按障礙等級補助部分自付保險費。補助保險費級距如下:

輕度:自付保險費補助四分之一

中度:自付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

重度、極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將手冊「影本」繳至人事室辦理保險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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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如何辦理更換健保IC卡?

ANS: 健保IC卡因損毀、更換照片、身份資料變更、遺失等原因換卡,可透過各地郵局櫃檯(再寄至健保局)或親洽健保局各分局(攜帶身分證明正本及二吋照片一張)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並繳交工本費200元。

註:東區健保局地址:花蓮市軒轅路36號(統帥大飯店後面、花崗國中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