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 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非前項所列之原因,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第二次送著作審查時,得仍用原送審之題目,但其內容需有相當之改進,並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以資審查。
ANS: 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非前項所列之原因,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第二次送著作審查時,得仍用原送審之題目,但其內容需有相當之改進,並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以資審查。
ANS: 可以,申請得以學術雜誌接受刊印之證明文件送審。
ANS: 申請人所提論文(代表著作1、參考著作2 及論文目錄表)一經受理,不得任意更換。
1 代表著作(主論文)如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可合併為代表作,應註明同為代表著作 (一) (二)……
2 參考著作:須為送審前5年內至前一教師等級,公開發表或出版者。
ANS:
1. 本校兼任教師任教至少滿二學期(不含暑修課),並有繼續任教之事實者,即可提出申請送審教師資格。
2. 申請送審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應填具相關表格,並提供近五年內之著作供學系進行外審。
3. 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方得送審教師資格。
4. 同時於多校兼任之教師,應立切結書說明未於他校申請升等。
有關教師資格與升等規範細節,請參照人事室網站與表單辦理。
ANS:
教育部92年10月31日台審字第0920160464號函: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復依台(89)89020628號函釋其適用於專兼任教師。爰此,教師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惟若於該學期聘期開始尚未滿65歲者,可從寬受理審查。
ANS: 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者,需為實際在校授課期間方可辦理送審。申請升等過程中,辦理留職留薪、留職停薪者,則暫時停止審查。
ANS: 如該臨時學位證明書,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 位證書者,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取得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正式學位證書須補送本室影印存檔,否則將追繳教師證書並報部註銷。
另,以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仍須依規定辦理學歷與成績單驗證或查證。
ANS: 外國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依規定當事人應於當地相關駐外館處辦妥驗證。已返台留學生倘其外國學歷未經駐外館處驗證,可逕洽相關駐外館處或向外交部領務局辦理。
ANS: 本校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檢具下列表件於當年8月31日前向所屬學系所提出升等申請。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 依教師證書所載年月之年資起算每一職級升等專任教師須有前一職等至少3年教學經歷;兼任教師須至少有教學6年經歷(且須提供歷年聘書影本)。
二、送審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一式六份。
三、合著人證明(代表著作有合著者方需檢附)。
四、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
五、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1。
六、升等推薦書(需系/科/所/中心主管簽註意見)。
七、升等申請表。
八、代表著作中文摘要(以外文撰寫者方需檢附)。
詳細資訊,請參見《慈濟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與其附表《教師升等申請時間及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