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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如何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是否可用護照影本代替?

ANS: 入出國日期證明,不可用護照影本代替。

可至下列公告網址或地址申請就讀期間之入出境證明:

中華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入出境申請須知

國內辦事處如下:其他地點查詢
宜蘭縣服務站: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3段160巷16號4F;03-9575448
花蓮縣服務站: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F;03-8329700
臺東縣服務站: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59號;089-3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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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教師資格履歷審查表如何填寫與送審?

ANS: 教師資格履歷審查表上的著作字數與發表年月一定要填寫。其中,發表年月請依照著作出版的年月填寫,如為接受刊登之論文,則填寫接受 刊登日期;惟著作字數可依大概情況填寫。

填寫完教師資格履歷審查表並儲存後,該資料並不會上傳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只提供一個平台,讓送審人填寫履歷表。填寫完成後,按下儲存只會產生一個「身分證號.xml」的檔案在您個人電腦中。
請務必將該檔案e-mail 或親自交至人事室,將由人事室同仁協助上傳教育部後才算完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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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初次送審因內容不合審查標準者,可否再次以原送審題目為代表著作?

ANS: 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非前項所列之原因,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第二次送著作審查時,得仍用原送審之題目,但其內容需有相當之改進,並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以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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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資格與升等審查時,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是否可以更換?

ANS: 申請人所提論文(代表著作1、參考著作2 及論文目錄表)一經受理,不得任意更換

1 代表著作(主論文)如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可合併為代表作,應註明同為代表著作 (一) (二)……
2 參考著作:須為送審前5年內至前一教師等級,公開發表或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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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兼任教師申請送審教師資格規定為何?

ANS:

1. 本校兼任教師任教至少滿二學期(不含暑修課),並有繼續任教之事實者,即可提出申請送審教師資格。

2. 申請送審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應填具相關表格,並提供近五年內之著作供學系進行外審。

3. 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方得送審教師資格。

4. 同時於多校兼任之教師,應立切結書說明未於他校申請升等。

有關教師資格與升等規範細節,請參照人事室網站與表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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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ANS:

教育部92年10月31日台審字第0920160464號函: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復依台(89)89020628號函釋其適用於專兼任教師。爰此,教師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惟若於該學期聘期開始尚未滿65歲者,可從寬受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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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新聘教師未有相當等級教師證書者,如何辦理聘任?

ANS:

1. 未領有相當等級教師證書之新聘教師,應由系(所)將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評審。

2. 如以專門著作送審者,其著作須在五年內出版或在公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並應與其任教領域相關。 

3. 提聘案應附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原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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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是否可用臨時學位證明書辦理教師資格送審?

ANS: 如該臨時學位證明書,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 位證書者,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取得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正式學位證書須補送本室影印存檔,否則將追繳教師證書並報部註銷。

另,以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仍須依規定辦理學歷與成績單驗證或查證。